我院赖秀兰老师于《江苏高教》2025年第2期发表题为《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及其法理纾解》的学术论文。《江苏高教》创刊于1981年1月,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江苏教育报刊总社主办,自1992年以来,历次均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

内容摘要
高校人才有序流动是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要素。梳理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分歧集中于高校教师在服务期内是否享有预告辞职权、辞职教师应否承担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法律属性为补偿性抑或惩罚性等方面。通过厘清辞职争议法律适用顺位,探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的立法真意,服务期条款不得限制高校教师辞职权的实体权利,应在辞职程序上依法作出限制。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金应定性为补偿性违约金,适用情形限于出资培训和特殊待遇两类。
关键词
服务期;辞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
作者简介
赖秀兰,女,江西宁都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高等教育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