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江苏大学
书记信箱
院长信箱
 
科学研究
科研概况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科研机构
科研成果 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成果 > 正文
我院黄何老师在纪检监察学科重要刊物《中国纪检监察研究》发表学术论文
 发布日期:2026-05-11 | 所属分类:学院新闻 | 阅读次数:

近期,我院黄何老师在纪检监察领域的重要期刊《中国纪检监察研究》,发表题为《股权交易中的增资型受贿罪及数额认定——基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学术论文。《中国纪检监察研究》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中国纪检监察协会和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也是纪检监察学科领域的重要学术载体。该刊物突出政治引领、理论导向,以推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纪检监察学科为己任,重在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阐释,反映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最新成果。该成果的发表,标志着我院在纪检监察法治领域的研究达到新的水平,也是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成果。

近年来,股权交易中的增资型受贿,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购买请托人提供的原始股或者收受干股等并通过进一步对既有股权增资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逐渐成为受贿的一种新形式,也引发了相关定罪及数额认定的争议。立足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可以有效消弭分歧。依据该说,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利用公职谋取私利”、既遂标准是“利用公职谋取到私利”。只要股权交易中的增资行为是以公职谋取私利,即便是有亏损可能,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未升值的只是成立受贿未遂。对于增资型受贿的数额认定,应考虑股权增值价值同样是受贿的对象,应计算为犯罪数额。具体言之,对于已经变现的,应当以变现价值与支付价值的差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对于尚未变现的,应当以涉案股权查封冻结当日的市场价值与支付价值的差额予以认定;如果尚未上市发行的,应以保荐机构预测上市发行价格的最低值与支付价值的差额予以认定(受贿未遂)。

黄何,男,江苏句容人,法学博士,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纪检监察学。




 
法学院公众号
联系我们
江苏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Email:law@ujs.edu.cn  电话:0511-88782665

Copyright © 2020 law.uj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您是本站第 539532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