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胡超老师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发表题为《地方人大宪法地位的历史变迁——兼论地方性法规的性质与地位》的学术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创刊于2007年9月,由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是一份法学特色鲜明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刊物(CSSCI扩展版期刊)。

内容摘要
在中央国家权力出现实质分化的情况下,地方仍保留一定形式的“议行合一”是1954年《宪法》的重要特征。这一制度设计的直接原因是“中央议事,地方办事”原则导致地方人大议事职能的缺失,背后体现了实质同一性的民主理念。1954年《宪法》中的地方人大只是中央意志的地方执行机关。基于对实质同一性民主理念所必然带来的民主手段化与过度集权化的反思,1982年《宪法》开始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地方人大的议事职能,使其转变为真正的地方民意机关。作为民意机关制定的法规范,地方性法规具有“准法律性”,“无需授权的创制性”是其核心特征,但其制定权限范围受法制统一与自身民主能力的制约。中央对于地方性事务只能进行框架性立法,以使地方性法规仍然保有一定的创制空间。基于地方人大的宪法地位与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同上位法“不一致”是地方性法规的常态,并不当然构成同上位法“相抵触”。
关键词
地方人大;央地关系;地方性法规;法律保留原则
作者简介
胡超,男,山东德州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监察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