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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26年工作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26-11-03 | 所属分类:学院新闻 | 阅读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法理学与宪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江苏建设,11月1日,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2026年工作会议在镇江召开。本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镇江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镇江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协办。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政府参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夏锦文,镇江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会长李健,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李红,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会长王腊生等专家领导出席会议。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律所等单位的法学专家、实务工作者与学生等近200人参加会议。

开幕式及主旨演讲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 李炳烁

大会开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李炳烁主持。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李红

李红在致辞中表示,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立足学校工科综合底色,重点发展党内法规、纪检监察、涉农法治等特色研究方向,同时深耕地方立法、法治江苏建设等领域研究,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将以此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法学学科和纪检监察学科发展,强化宪法实施与地方立法方向研究,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

镇江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会长 李健

李健在致辞中表示,镇江是全国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并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制定通过了新获立法权城市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他希望全体法学研究者要有胸怀天下的抱负,躬身实践的精神,心系民生的情怀,把学术的触角伸向时代发展的最前沿、民生诉求的第一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腊生

王腊生在致辞中表示,要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引,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观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紧紧围绕“十五五”规划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法治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要坚持以高标准、高要求开展研究会工作,产出更多服务决策、助力立法的高质量学术成果。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政府参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夏锦文

夏锦文在致辞中表示,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密结合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等中央决策部署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中心,聚力宪法全面实施、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新质生产力与新兴领域法治保障三个方面理论研究;要坚持立足江苏实践,强化实证导向和跨领域协同攻关,推动研究成果向治理效能转化;要坚持强化研究会自身建设,推进党建与会建深度融合,统筹人才梯队建设,涵养优良学风,锻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开幕式后,夏锦文受邀作“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解读”主旨演讲。他结合《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公报》内容,从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深入阐释。

主题报告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主编胡玉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陆幸福,江苏法治建设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刘小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上官丕亮,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蔡宝刚,受邀做主题报告。主题报告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坤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严海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王海军担任与谈嘉宾。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陈坤

主题报告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坤主持。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主编 胡玉鸿

胡玉鸿作题为《安全及个人安全权的法理建构》的报告,指出安全既是重要法律价值与法律标准,也意味着个人“免于恐惧的自由”,关系人的生活体面与尊严,应将安全确立为基本法律权利。胡玉鸿系统梳理人身、住宅与通信、生活、工作、政治、社会等个人安全权类型,揭示安全在公法、私法、社会法领域的不同制度呈现,并提出如何将分散制度整合为有机整体的法理课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 陆幸福

陆幸福作题为《同案同判的正当性之辩》的报告,以德国判决书大量引用判例等中外实例说明,判例在大陆法系虽无名义效力却实际被高度遵循;同案同判具有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期待、增进平等与法律一贯性、提升确定性与可预期性、约束自由裁量权等理由;并对“仅为形式正义”“妨碍法律发展”等质疑作出了回应。

江苏法治建设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教授 刘小冰

刘小冰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的若干规范疑义》的报告,以“立法语言中的新困惑”为线索,围绕法典第五编编排逻辑、“生态”“环境”等概念界定、生态环境权益定位、修复责任条文表述不一、按日连续处罚条件放宽、县级分局独立执法、磋商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性质、法典与单行法的适用关系等提出十类规范疑义,认为相关问题多与法典出台较为仓促有关,有待深入研究、持续完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 上官丕亮

上官丕亮作题为《宪法全面实施的方式与路径》的报告,系统梳理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提出脉络,阐释其主体全面、内容全面、方式全面的内涵。报告指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宪法实施主体;实施范围涵盖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宪法遵守、执行、监督、应用以及宪法解释、修改、依宪立法均为宪法实施方式。上官丕亮还结合相关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事例,说明了中国宪法全面实施的具体路径。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 蔡宝刚

蔡宝刚作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区域法治理论》的报告,从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论、实践论四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区域法治理论作体系化阐释,指出区域法治是应对区域发展不平衡、以跨行政区协同为核心特征的独立法治形态;方法论上坚持系统观念,作“二阶定位”;价值论上以人民中心、公平正义、共同富裕为依归;实践论上依托区域立法、执法、司法系统协同推进。蔡宝刚还以长三角一体化为例对区域法治建设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严海良

评议人严海良指出,五个报告贯通法理学与宪法学。个人自由与安全是近代宪法诞生的基点,“个人安全权”概念颇具启发性;同案同判研究贵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十类疑义重提了萨维尼式的法典化之问;宪法全面实施的关键在机制层面;单一制国家结构下法治统一与区域法治协同的关系尤须深思。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 王海军

评议人王海军指出,五个报告拓展了研究视野。个人安全权兼及生理与心理安全;同案同判之辩是对同一现象的不同价值判断,应在中国法律语境下阐释其内涵与功能;法典疑义检讨体现学者的学理矫正义务;区域法治理论是基本法理与重大法治实践的结合。王海军强调,应善于从规范中提炼理论命题,阐释清楚其内涵与功能。

分论坛

会议还分设三个论坛围绕相关主题进行深入研讨交流。

分论坛一主题为“宪法全面实施问题研究”,分为两个单元进行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菅从进

分论坛一第一单元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菅从进主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袁勇

袁勇作题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识别基准的法理重构》的报告,指出现行六特征识别基准误将合法有效文件的表象特征当作备案识别基准,涵义过宽、体系欠严整。基于备案识别目标的形式初成性,凡通盘具备行政权能行使、正式对外公布、应然语义普适、制定意图指令四项特征的文件,即属应报备的初成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钱宁峰

钱宁峰作题为《备案审查专门法律制定若干问题研究》的报告,指出备案审查专门立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旨在统筹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等系统,构建统一协调、覆盖全面的制度体系。该立法兼具必要性与可行性,但思路、范围与结构尚待明晰,呼吁学界持续关注。

南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业斌

韩业斌作题为《功能主义视域下决定式协同立法的现实需求与完善路径》的报告,指出决定式协同立法契合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理念,针对性强,但因回避《立法法》约束而对法律体系形成冲击。应依照立法程序设置权利义务责任条款,协同制定的法规性决定统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魏小强

魏小强作题为《作为中国本土法学标识性概念的乡土法学》的报告,指出“乡土法学”是高其才教授基于中国社会本质上仍属乡土社会的判断所提出的本土标识性概念,体现了法学研究“中国化”的自觉,意在为面向乡土社会的法学研究提供自主性学说理论,并在学说覆盖性、知识增量与未来导向等维度凸显学术价值。

江苏警官学院教授 张洪波

张洪波作题为《功能协同视角下异地办案协作机制的结构优化》的报告,指出传统“协作请求+自行派员”二元模式导致协作任务、信息与权责配置失衡,江苏“委托代为执行”改革推动其向功能协同模式转型,成效初显但面临三重张力,应经功能识别、权责配置、平台整合与制度调适,构建全国性异地办案协作机制。

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副处长 高瑶

评议人高瑶从政府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出发,认为五篇论文分别从专门立法顶层设计、备案识别第一道关口、区域协同立法实践、规范执法成本核算与本土标识性概念建构等层面回应了宪法全面实施命题,期待学界为人大与政府系统审查标准衔接等实务难题提供指引,欢迎各位专家深入司法行政一线调研指导。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莫良元

评议人莫良元以关键词点评五篇论文。袁勇的论文胜在“深入性”,要件提炼完整;钱宁峰的论文重在“前瞻性”,提出立法成熟性之问;韩业斌的论文突出“实践性”,但提醒“小快灵”不能取代条例;魏小强的论文彰显“客观性”,提炼乡土法学标识性概念;张洪波的论文立足“真实性”,提出真问题,尚待宪法学层面大胆求解。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朝阳

分论坛一第二单元研讨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朝阳主持。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 陈亚强

陈亚强作题为《解构与反思:基于副省级城市的地方立法质量提升路径研究》的报告。报告对副省级城市1986—2025年制定的185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解构,发现地方立法历经起步、扩张、规范三阶段,面临同质化、操作性、适应性三大困境,提出应从优化立法权力配置、创新质量管控机制、强化立法能力支持三个维度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旋柳钰

旋柳钰作题为《促进型立法视域下的普法逻辑及其实现进路——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例》的报告。报告提出,促进型立法的倡导性、原则性规范与传统普法方式并不完全契合,其普法应使倡导性规范经由规范认知、条件供给与行为反馈进入社会生活。就该法而言,应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场景为载体,实行分众化普法。

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四级主任科员 张洪涛

张洪涛作题为《江苏药品管理地方立法的实践困境与规范回应》的报告。报告结合立法调研与座谈情况,归纳出停产后复产监管“两难”、网络售药衍生“幽灵药店”、关停企业“退而不销”、执业药师配备与经营脱节四方面制度困境,并提出复产自查与分级检查、网络售药全链条责任等制度设计,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药品安全与产业发展。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韩叙

韩叙作题为《“保护性歧视”的司法矫正:生育支持政策下妇女劳动权益检察公益诉讼研究》的报告。报告基于874份问卷的实证考察,揭示延长产假、“妈妈岗”等措施固化“母职惩罚”、形成“保护性歧视”悖论的机理,主张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系统性保护与溯源治理功能,从扩大受案范围、完善程序规则、构建协同治理机制三个维度完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陈子文

陈子文作题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背景下托育服务治理的权力构造》的报告。报告认为,制约生育意愿的堵点不在托位数量而在照护信任,根源在于国家义务尚未转化为清晰的治理权力配置。托育服务兼具基本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双重属性,应构建政府规划保障权、部门综合监管权、法院司法保障权相互配合,检察法律监督权外置约束的权力体系。

江苏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汪祥胜

评议人汪祥胜指出,陈亚强的文章层次分明、逻辑闭环,全样本实证基础扎实,成因分析触及制度根源;旋柳钰的文章问题意识明确,规范区分细致,对策层次清晰;张洪涛的文章问题导向鲜明、调研扎实、比较视野运用得当。建议进一步阐明各文内部结构间的逻辑关联,并核对个别数据表述。

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姜秉曦

评议人姜秉曦指出,韩叙的文章提出“保护性歧视”概念,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实现系统性保护与溯源治理,颇具特色,建议进一步厘清一般劳动权益侵害与公益侵害的区分标准;陈子文的文章将托育治理从市场问题上升为宪法保障问题,权力构造框架完整,建议细化各权力间的协调与监督机制。

分论坛二主题为“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江苏的法理学研究” ,分为两个单元进行。

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吴建国

分论坛二第一单元由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吴建国主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陆慧文

陆慧文作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介入民事诉讼的核实说明义务及程序后果》的报告,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证据、规则上带来了新的挑战。报告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展开核实说明义务,指出该义务在AI场景的适用仍需依托案例指导、司法解释与行业规范持续校准。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王玲

王玲作题为《单边制裁下仲裁条款效力的裁判分歧与规则完善》的报告,结合当下学说与我国反制裁法律体系与海事审判实践,指出应确立“有限否定”审查基准,构建合法性分层判断框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与行政认定衔接,实现反制裁立法的私法救济功能。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 王晟瑶

王晟瑶作题为《民事检察监督中类案参照规则的完善——以指导性案例应参未参为视角》的报告,以法院应参未参为切入点,分析梳理应参未参的审判实际,探讨适配类案参照的民事检察监督规则,为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履职效果、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提供思路指引。

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刘胜梦

刘胜梦作题为《“从重”与“例外”:未成年人AI换脸侵害同学的罪错处置断层——以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之间地带为中心》的报告,认为随着当下技术让违法犯罪成本变低,对未成年人的法治保护也应当进一步跟进,使得未成年人罪错处置真正做到宽容而不纵容,呵护当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张涛

张涛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研究》的报告,认为在长江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还存在诸多问题和责任。检察机关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应责无旁贷,强化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长江大保护,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走向深入。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蒋超

评议人蒋超指出,面对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核实说明义务应当对此带来的挑战做出回应。在单边制裁领域应当考虑行政认定是否会干涉独立审判的运行,做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需厘清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定位,深化同案同判判定标准的研究。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静波

评议人熊静波指出,面对当下ai换脸,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传统规制难以应对新社会形态,建议从看待社会和人性的角度调整出发。当下长江流域的环境修复具有专业性,建议协作共举,将长江生态修复与法律监督对接协同。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秀萍

分论坛二第二单元由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秀萍主持。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李可

李可作题为《营利型维权的系统化控制》的报告,结合系统论指出营利型维权需要对其动态地进行控制,除了简单地对维权主体的行为予以控制,更重要的是对其背后的私人利益、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郑先志

郑先志作题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研究》的报告,认为检察机关应通过精准确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主题、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规范质量、凝聚合力协同推进社会治理问题整改落实等路径来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作用。

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张苏永

张苏永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重复化困境与地方性出路》的报告,指出化解地方生态环境立法重复难题,应当从深化立法协同、构建立法范式、建立防控机制三个方面同时发力,充分释放地方立法的制度活力,构建层级有序、功能互补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蒋国栋

蒋国栋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协同惩治跨区域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研究:以近六年长三角地区刑事案件为分析样本》的报告,结合长三角地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犯罪的现状,从推动统一区域刑事裁判量刑标准、加强企业风险防控以及建立多元线索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为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等条款的实施提供参考。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郑彤彤

郑彤彤作题为《智能驾驶领域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应对路径》的报告,聚焦L3级自动驾驶模式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治理问题,从主体认定、主观过错判断及客观行为界定等多方面逐层解剖,厘清现行立法与认定标准在L3级自动驾驶模式下的适用困境并给出相应对策。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逸飞

评议人陈逸飞指出,关于营利性维权的提出具有先进性但仍可以展开深入论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以借鉴资政报告,后续加强沟通并争取实地调研取得更多创新;生态环境立法地方困境的解决也充分融合了理论与实践,对环境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雷婉璐

评议人雷婉璐指出,对L3智能驾驶的立法应慎重,须厘清接管义务的性质与风险归属;对跨区域固体废物倾倒的治理是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下的典型痛点,在论文中可适当增加机理、成因等分析。

分论坛三主题为“法理学与宪法学青年论坛” ,分为两个单元进行。

南京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 韩锡海

分论坛三第一单元由南京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韩锡海主持。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朱兆功

朱兆功作题为《低空经济的概念之辩》的报告,指出现有研究以空域管控为起点,将低空经济法治重心归于空域规制,偏离其经济本质。低空经济核心应是低空营业自由,法治建设应当约束空域管理权、落实国家给付义务,以保障经营自由为核心,而非单纯强化监管。

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韩东辰

韩东辰作题为《受教育权的数字化重塑及其保障体系更新》的报告,指出数字技术冲击传统受教育权范式,仅修补旧权利难以应对风险。应转向数字学习权,依托宪法条文确立三重规范构造,重塑教育法律关系,搭建立法、公法规制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复合型保障制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墨妍

文墨妍作题为《自动化行政处罚中陈述申辩权的有效行使》的报告,指出自动化处罚下陈述申辩权的技术实现仍存解释空间。应通过区分信息告知、权利行使与权利放弃三类场景,厘清技术安排的法定边界,避免平台规则抬高行权门槛,守住法定程序的权利保障底线。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珩

张珩作题为《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适用的法治逻辑》的报告,指出确认违法判决作为撤销判决的补充,司法适用长期尺度不一。应从形式、实质、体系三重逻辑划定适用边界,区分裁判偏差类型,纠正适用过宽或过窄问题,回归监督行政、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制度目标。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蔺梓涵

蔺梓涵作题为《<托育服务法(草案)>儿童权利条款的检视与规范重构》的报告,指出托育草案存在权利条款零散、保障不足等缺陷。应以儿童权利本位构建婴幼儿四权体系,增设权利专章,细化多方主体义务,建立民事与行政并行的双轨救济机制,实现婴幼儿权益实质保障。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董玉荣

评议人董玉荣肯定论文选题与论证质量,建议厘清数字学习权权利属性;补充自动化处罚判例样本,拓展多执法场景分析。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林海

评议人林海认为参评论文规范,法学功底扎实,建议引入法社会学视角增强研究穿透性,并分别就确认违法判决、托育服务权、低空经济论文,从现实制约、财政成本、公共资源公平分配层面给出完善建议。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 张健

分论坛三第二单元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张健主持。

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江来

江来作题为《“十五五”规划实施期间基层执法效能提升研究》的报告,指出基层执法应警惕陷入“制度缺位-执行梗阻-认同缺失”逻辑怪圈,在“十五五”期间应推进基层治理规范体系及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执法主体能力和程序监督不断强化。

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 张久廷

张久廷作题为《民事指导性案例隐性适用研究——以劳动争议与侵权案例为比较》的报告,指出民事指导性案例普遍存在隐性适用现象。通过对比劳动争议与侵权案件裁判样本,揭示法官策略性适用的成因;提出明确案例效力、构建差异化说理规则、完善激励机制,推动法官明示援引案例。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朱晓丹

朱晓丹作题为《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法治化的实践路径研究》的报告,指出新法出台后治安处罚程序迎来数治化转型,但仍存在认知偏差、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难题。应弥合主体法治认知差距,规范全过程程序运行,兼顾治理效率与程序正义,稳步推进行政处罚法治化。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研究生 伍一滔

伍一滔作题为《乡村积分治理的规范生成与法理边界》,指出乡村积分制由传统教化工具演变为基层软法,但容易产生越权处分、侵入私域等法理矛盾。应建立四层审查框架,坚持评价权与利益处分权分离,为积分自治划定法律边界,完善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研究生 周文杰

周文杰作题为《习惯法研究的主体参与视角——基于基层治理的分析》的报告,指出既有习惯法研究偏重规范文本,忽视纠纷解决全过程。应引入主体参与视角,吸纳乡贤、调解员与当事人共同参与,把地方习俗转化为可执行的纠纷解决资源,完成习惯识别、协商调解与法治审查。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胡超

评议人胡超肯定论文写作规范,建议基层执法效能一文补充一手调研材料、紧扣十五五时代背景;民事指导性案例隐性适用一文要聚焦法官行为动因、完善参照判断标准;治安处罚法一文将数智化等背景贯穿全文,理顺行文逻辑、细化对策。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万艺

评议人万艺点建议习惯法一文厘清习惯与法律冲突处置规则,做好实践学理化提炼;乡村积分治理一文验证权责分离实效,界定处分权边界,回应积分治理与法治一般性要求的适配难题。

闭幕式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 牛玉兵

闭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牛玉兵主持。

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坤宣布论文获奖名单,并进行现场颁奖。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 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作会议总结。上官丕亮指出,本次会议参会人员来源广泛,老中青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参与,研讨内容涵盖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实施、地方立法、基层治理以及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等,体现了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交流互动。上官丕亮建议,今后会议应进一步凝练议题,提前发布征文通知,为参会者开展针对性研究留出充分时间,推动围绕共同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更好发挥研究会的学术引导作用。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顾向一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向一代表明年工作会议承办单位致辞,她感谢研究会的信任与支持,表态将统筹做好会议筹备与服务保障工作,并诚挚邀请与会专家学者明年相聚河海大学,继续深化法理学与宪法学研究。

本次年会以“十五五”规划与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江苏为主题,会议成果体现紧扣新时代新征程主题、立足中国本土及江苏省情、回应数字与科技变革、坚守自主知识立场、强化地方实践导向,为我省“十五五”期间法理学与宪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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