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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6年工作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26-10-26 | 所属分类:学术动态 | 阅读次数:


【开幕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10月24日,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6年工作会议在镇江召开。本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协办。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孙辙,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郁明华,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敏,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浩等专家领导出席会议。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律所等单位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等近200人参加会议。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 李炳烁

大会开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李炳烁主持。

江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郁明华

郁明华在致辞中表示,深化司法领域数字化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深耕民事程序、基层司法与纠纷解决等领域研究,有力推动了区域法治发展,今后将持续立足司法实务、强化民事程序方向研究,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

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刘敏

刘敏在致辞中表示,本次工作会议以“当代中国法治发展与民事司法改革”为主题,聚焦数字化时代民事司法现代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检察公益诉讼三大重点议题,紧扣国家法治建设战略部署,直面司法实践现实难题,回应民事诉讼理论发展时代命题。希望大家深入研讨,真正实现理论赋能实践、实践反哺理论,产出更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

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 孙辙

孙辙在致辞中表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要以党建引领会建,立足我国国情发展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理论,聚力数字化时代民事司法现代化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推动理论与实务双向互动,把理论研究同法治江苏建设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产出一批能够服务决策、助力立法、融入教学的高质量学术成果。


【主旨发言】

 开幕式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毛建忠、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丁分别围绕“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多元纠纷化解中的责任”“我国多元解纷机制的理想图景与现实推进”主题作主旨发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担任主持人。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毛建忠

毛建忠指出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攀升且日趋复杂,原有司法中心主义亟需检视和重构,建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化解现有问题的重要路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共担共赢,推动先行调解和实质化解,增加行业调解供给、优化法院引导和规则供给、发挥律师和检察和解作用,以柔性疏导实现良法善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丁

马丁强调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是回应社会需求变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课题。我国具有人民调解“东方经验”和近年来繁简分流改革、“总对总”机制建设等扎实基础,应更好发挥公共力量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不同于简单依法办事的专业和沟通优势,共同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英姿

主持人吴英姿高度赞同两位主旨发言人的观点,认为多元纠纷化解需兼顾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结合各自立场深入思考;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需要法院、律师、行业、检察等多主体协同化解。


议题一:数字化时代民事司法现代化与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本单元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韩俊主持。

【报告环节】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刘宇

刘宇作题为《在线诉讼电子证据规则适用革新研究》的报告,认为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已经形成完整制度框架,却仍存在理论、举证、实务三大短板,应搭建起技术环境、信息内容、形成过程三位一体的真实性审查体系。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煜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四级主任科员 高明明

高明明、冯煜清作题为《跨境数据纠纷“适当联系”管辖规则研究》的报告。两位认为,跨境数据纠纷连接点弥散化、法益复合化与主体不对等化,传统属地连接点难以直接适用。应以纠纷类型化为基础,构建分层动态的管辖权审查制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 张玥媛

张玥媛作题为《算法模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系化建构》的报告,认为无形性与功能导向并存、黑箱性与可观察性落差、开源与闭源双重生态的特征,要求算法模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应形成专利、软件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协同框架。

南京市人工智能和数据资源法庭副庭长 袁晓珺

袁晓珺作题为《数字变革与法治回应:网络货运货损纠纷的法律困境及破解之策》的报告,从网络货运的概念定义、实践操作和比较研究等角度认定三方法律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保证各方责任公平承担。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史辰

史辰作题为《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算法歧视的法理基础、现实困境与路径》的报告,从算法歧视的样态识别出发,论证将算法歧视纳入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从立法、主体、范围、线索、调查、举证、程序、责任、协同等方面提出优化路径。

【评议环节】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喻怀峰

评议人喻怀峰认为袁晓珺的报告遵循制度价值、法律关系、司法困境、治理路径的论证逻辑,结构完整;并提出三个完善方向:系统梳理各地同类案件裁判分歧,归纳审判尺度差异;细化网络货运合同类型化界定,区分不同交易模式法律属性;补充最新司法案例与实证数据,提升研究时效性与说服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吴俊

评议人吴俊高度评价了数字时代在线诉讼与电子证据规制两篇论文,并提出优化建议:“跨境数据流动第一案、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第一案”等表述需进一步严谨化、规范化,补充可溯源裁判依据;删除“技术租赁、禁术令”等非标准学理表述,统一归入现行法律框架下必要专利纠纷中的行为保全、禁令规制体系。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刘毅

刘毅高度评价了算法模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算法歧视论文,建议在权利人已完成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其权利被侵害的认定标准上,明确举证责任转移的具体触发条件;区分技术局限与合理使用,警惕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手段矫正算法歧视,避免“以歧纠歧”。

韩俊主持本单元研讨时,指出数字化时代民事司法面临的挑战与研讨目标。其中,大数据、人工智能、跨境数据传输等数字技术深度嵌入生产生活,引发新型纠纷,对传统民事司法方式、管辖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构成挑战。如何更好推进民事司法现代化转型、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成为新时代新征程重大课题

议题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报告环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刘尚雷

刘尚雷作题为《否定性司法确认裁定的样态解构与制度回应》的报告,以J省近五年250份否定性司法确认裁定为样本,对这一“制度运行的背面”展开实证分析,提出构建“补正后确认-程序性驳回-实体性否定”的分层处理体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 王瑞煊

王瑞煊作题为《证券群体性纠纷中先行判决与多元解纷机制的协同适用研究》的报告,讨论了先行判决机制的规范解构、先行判决在证券群体性纠纷中的实践、先行判决与多元解纷的协同配合以及证券群体性纠纷中两者协同的具体路径。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程雯

程雯作题为《司法融入基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研究》的报告,以矛盾纠纷研判分流为视角,分析前端分流研判形式化、中端部门承接虚化、末端兜底解纷空转等现象,提出“分得出-接得住-兜得住”的运行流程,加以系统优化。

南通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曹莉

曹莉作题为《公益保障视角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的程序构造》的报告,认为调解规则不应仅停留在原则宣示层面,功能定位应转向实现公益保护的程序载体,程序构造应转向开放的公众参与,法院审查标准应转向公益等价性实质审查。

【评议环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 施建红

评议人施建红结合房地产市场下行期建工案件激增、专业性强的现状,提出对于建设工程纠纷化解的三步工作思路;对于物业纠纷预防治理,建议联合多个主管部门,细化物业公司职责清单,通过多元化解工作实现诉源治理。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袁江华

评议人袁江华认为多元解纷是兼具传统性与长期性的研究议题。一方面,研究切口更加微观;另一方面,研究更加系统深入。同时,律师参与调解积极性不足、行业调解落地效果欠佳、司法确认化解矛盾的实效有待持续彰显、诉讼案件总量仍居高不下,以及综治中心多方主体协同调动、研究成果跨场景转化等问题仍需要持续探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胡彬华

胡彬华认为公益诉讼可进一步厘清检察机关听证与法院司法审查听证的顺位、效力层次;证券群体性纠纷判决后多元解纷的实际成效需要展现;普通司法确认裁定,要防范裁定作出后滋生新矛盾;司法融入综治应关注基层前端和区县层面在工作模式上的差异。


议题三:检察公益诉讼研究

本单元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德清主持。

【报告环节】

苏州城市学院副教授 温云云

温云云作题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当事人地位的程序构造》的报告,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第39条尚需主体承继、程序保障与“监督休眠”等配套规则,建议增设处分权法定限制条款、优化调查核实权条款、区分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的配合义务。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徐蕾蕾

徐蕾蕾作题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利证据披露的程序构造研究》的报告,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第37条,认为不宜照搬刑事诉讼中的全面证据开示制度、不宜将检察机关等同于普通民事原告。应以证据对责任认定的实质影响程度为核心构建标准,并以证据目录告知、合理线索申请标准、法院实质审查和阶梯式程序救济作为配套。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邢强月

邢强月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顺位冲突与衔接机制优化》的报告,系统探讨“两诉”衔接机制应以损害发生阶段为依据界分“两诉”功能;构建包含动态序位协调、程序转换与信息共享的协同程序链;嵌入检察机关全链条监督机制;并对检察机关在衔接中的复合角色进行再定位。

沛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庆斌

张庆斌作题为《检察公益诉讼执行体系的协同重构与立法完善》的报告,个体债权清偿为目标与公益诉讼所追求的系统性修复、专业性裁量与治理化整合等目标之间存在深刻的“范式性冲突”,应构建“司法裁决、行政监管、社会实施、检察监督”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架构。

【评议环节】

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孙永军

评议人孙永军高度评价本单元四篇报告,但认为若干核心概念和理论定位仍需进一步澄清。如需说明功能性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程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损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分、法典规范如何回应两诉顺位;如何处理主动披露与依申请调取、优先性因素与披露义务之间的关系;避免以私益执行范式简单套用,也要充分考虑公益诉讼执行的特殊性。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溪

评议人潘溪认为四篇报告均聚焦真问题,论证深入且具实践意识。同时指出强义务设置的必要性、边界及其与证据妨碍等既有制度的关系仍待说明;披露强度与法院调取标准需进一步界定;磋商前置的监督限度、磋商期限及按损害类型建立规则值得细化;执行环节应强化检察机关牵头协同,并以法律约束保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 杨学飞

评议人杨学飞认为四篇报告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从2014年提出、2015年试点到2017年入法后仍需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的特点。他注意到厘清调查核实权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披露范围、申请调取标准与客观义务的边界;行政优先、检察兜底以及磋商、公告等程序;执行的功能适配与多主体协同等等,仍需制度和学理的持续探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黄德清

主持人黄德清在本单元总结中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塑造良善治理规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高度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展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回应新的治理需求,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单元讨论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提供了智识贡献。

【闭幕式】

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江苏分院)院长 杜月秋

闭幕式由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江苏分院)院长杜月秋主持。

研究会秘书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爱武

在闭幕式环节,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宣布论文获奖名单,并进行现场颁奖。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张永泉

张永泉教授作会议总结,精准概括了本次会议研讨主题多元、传统实务议题与前沿科技议题深度融合、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实务问题突出等四大特点,并期望与会者聚焦法院“案多人少”的长期司法痛点,持续深入提出更多微观对策举措,加强分地区、分审级、分案件类型的精准数据支撑与落地方案的探讨。

民事诉讼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的窗口。本次会议既深化了民事程序法律理论阐释,也回应了民事司法区域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为深化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推进民事司法现代化持续贡献智慧和力量。

(文字:奚滔、李秋璇、杜海博、刘子瑄、潘新杨、袁舒宇、刘聪、王瑞芳、夏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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