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案例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不断完善,2026年9月19日至20日,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在江苏大学召开2026年工作会议暨理事会换届大会。本次会议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京口区人民法院、镇江市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支持,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镇江)律师事务所协办。
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李炳烁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江苏大学党委副书记杨道建,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方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叶巍,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发展规划处处长李翔,安徽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振杰,天津市案例研究会会长、天津商业大学教授葛亚军,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陈明,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蔡道通等专家领导出席会议。来自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律所等实务部门的案例法学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等近300人参加会议。

杨道建在致辞中表示,江苏大学法学院立足工科综合底色,重点发展党内法规、纪检监察、农村法治等特色研究方向,依托学校多学科交叉优势,坚持理论研究对接法治实践,积极服务地方法治建设,取得优秀成绩。学校将以此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进一步推动我校法学学科立足实务、强化案例研究,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

蔡道通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在案例法治、民刑行交叉等方面取得了理论与实务的相关成绩,有力推动了江苏案例法治研究工作水平提升。今后研究会将立足江苏,放眼长三角,将案例研究与地方司法实践相结合,站稳政治立场,找准专业定位,推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交融,通过案例讲法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优势互补,为法治江苏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方乐在致辞中表示,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要进一步把好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刻把握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政治性,更好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进一步做好案例法治研究,充分挖掘案例所蕴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贡献更多的案例法治智慧;进一步建好研究会的各项职能,将研究会打造成为全国案例法学研究重要阵地,在案例法学研究领域持续产出高水平成果。
主旨演讲

开幕式后,胡云腾以“案例当中的情理及其实践运用”为主题作主旨演讲。他表示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理情融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重视法理的运用,也重视情理的提炼,让情理在法律框架内充分释放、充分解释、充分处理。结合实际案例,他指出在执法办案和案例研究中,要处理好情理、事理、法理关系,做到明辨是非、明确边界、善于说理、以情感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让司法裁判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经得起法律、法理和社会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题报告

李翔教授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主题,梳理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沿革与司法解释演进,分析本罪主体认定中“职权说”对“身份说”的弱化。他指出,环境监管失职罪未随污染环境罪同步修改,建议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增设滥用职权型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条款。

周振杰教授尝试建构“构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背景下借鉴域外司法案例应关注的五对关系”,包括规范与案例的互动、传统文化对案例的影响、社会形势塑造案例的逻辑、案例历史演变的逻辑以及肯定与否定意见的辩证关系。他强调案例研究需要结合社会背景、时代观念和司法实践动态。

叶巍院长结合镇江中院实践经验阐述“全国法院‘一张网’赋能民商事类案推送机制的构建”,考察了从人找案到案找人的模式转换,重点分析了民商事类案推送的特殊性、技术逻辑升级方向、实践探索成果及未来优化方向。他指出应当通过技术赋能实现裁判规则精准推送,助力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升。

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牛玉兵教授认为,是在AI技术快速迭代的当下,案例研究的知识产出与法律实践中的知识需求并不匹配,要始终保持对数字技术方法的敏感性,以主动、自觉的意识去适配新问题、调整研究路径,在常规实证分析之外捕捉到更多被忽略的深层逻辑,最终在案例法学研究中收获更具启发性的新发现。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钱诚主任、天津市案例研究会葛亚军会长、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陈明秘书长对胡云腾会长的主旨演讲及四位专家的主题报告进行解读和评议。
大会还设置了四个分论坛,与会专家分别围绕“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构建问题”“案例中的部门法理阐释”“刑民行交叉(竞合)案件的解释规则与处置问题”“领域法学案例研究”等主题进行交流讨论。
“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构建问题”分论坛

“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构建问题”论坛的第一阶段,由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朱赫主任和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雷婉璐副教授联合主持。
兴化市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张子逸认为,入库案例编写存在照搬裁判文书、裁判要旨泛化、规则边界不足等偏差等问题,解决的关键是从“个案信息”转换为“规范信息”,识别规则事实,寻找规范增量,提炼最小充分规则。
盐城市人民法院赔偿办专职副主任李星星指出,人民法院案例库部分案例“下架”后缺乏公告,导致错误援引、纠错迟延和司法公信力损耗;应实行“存档式下架”,部署全国法院自查自纠,设置过渡期并修订案例库工作规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王寅认为,检察案例覆盖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法律监督、公益诉讼等场域,可补足诉讼前端知识、承载基层解纷智慧、助推跨部门法整合,同时应扩容供给、联合释法、推动教学转化、构建全链条案例知识平台。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尹志豪指出,检察听证存在效力约束不足、程序机制不完善、遴选发布不健全、全流程覆盖不足等问题,应强化分级采纳、优化程序、构建遴选发布机制、推动与指导性案例衔接、完善配套机制。
第一阶段的报告,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张健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文吉老师进行精彩与谈。
第二阶段由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艳丽教授、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曹力主任主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左一凡法官认为,类案事实相似性判断应超越要素列举,以争议焦点提炼对接为前提,进行事实分层与关键性事实提取,区分相关相同点与不同点,同时优化入库案例事实呈现、智能辅助和论证责任。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王泽华指出,指导性案例存在效力虚化、隐性参照、匹配失准等问题,应明确准法源地位,将存在问题的案例归错,细化“可以不参照”例外,统一类案判断,强化检索报告审查、显性参照说理和专项评查培训。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谭雄检察官指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存在问题,应确立介入因素归责阻断规则,研判法不允许风险,设计不作为因果力动态证明,并通过类型化将分散司法经验上升为规则。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宫懿涵律师认为企业数据公开性认定应采公开程度、价值形态双维类型化,公开性包括公开意思、客观可及性和限制措施缺位,公开程度越高,来源企业排他利益越弱,加工投入越深,处理者经营性权益保护越强。
第二阶段的报告,由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徐静研究员、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陆海波老师进行精彩与谈。
“案例中的部门法理阐释”分论坛

“案例中的部门法理阐释”论坛的第一阶段,由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印伟教授、江苏斐多(淮安)律师事务所梁春年主任联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挂职)郭欣怡认为,电商营销模式与传统传销存在外观重合,应以“财产损失”为核心重构犯罪认定标准,建立主体真实性、风险结构性、结果现实性、因果关联性的四维审查体系。
东南大学法学院张捷研究生在汇报中认为,商业平台转载已公开裁判文书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合理范围”的界定,应引入比例原则和场景完整性理论构建审查框架,对个人明确拒绝结合利益衡量加以判断,合理范围需综合判断并随场景动态调整。
沛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段俊生阐述,保险诈骗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程序路径与合同效力立场分歧,应构建“4+3”裁判规则,实体上构建三步审查框架,明确商业险与交强险差异化处理原则,统一裁判思维,破解类案不同判难题。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于潇律师认为,民事表见代理成立不能直接左右刑事定罪,不能将行为后的民事效力回溯评价行为时的犯罪构成,刑事案件不应试图一并化解全部民事纠纷,应回归犯罪构成本身开展评价。
第一阶段的报告,由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吕露鹏老师、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谢雨副教授进行精彩与谈。
第二阶段由江南大学法学院钱玉文教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龚本宝主任联合主持。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王妍研究生在汇报中提出推动立法细化与指导性案例、案例数据库建设,规范比例原则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邵其琪认为,EPC总承包合同并不当然直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应结合发包人要求与工程实际效果区分设计变更与设计优化,不能照搬传统施工合同裁判逻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窦心言认为,请托案件裁判分歧源于《民法典》对不法原因给付缺少明文规定;应引入动态系统论,摒弃传统全有全无的处理方式,并借助库网融合机制增设要素标签、助力类案检索,推动裁判精细化。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丁琦阐述,实践中知假买假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二元分化,应确立“欺诈要件分层认定+诚信原则动态衡平”的二元裁判思路,并从主观目的、行为模式、交易维度将禁止权利滥用具象化,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第二阶段的报告,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杨磊法官、江南大学法学院李良寯老师进行精彩与谈。
“刑民行交叉(竞合)案件的解释规则与处置问题”分论坛

“刑民行交叉(竞合)案件的解释规则与处置问题”论坛的第一阶段,由淮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训教授、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周东生主任联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徐之涵博士认为,应从实体、程序双维度搭建类型化分析体系,两类规范之间存在二阶阶层关系,核心在于解决不同部门法证明标准、法律规则匹配适用问题,实现可处罚性原则的一体化建构。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德建指出,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规则模糊、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实困境,应立足基层司法样本,以指导性案例为分析样本,构建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类型化规则,形成可落地的处置路径。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杜大鹏汇报指出,应搭建检察、教育、民政跨部门联合矫治机制,明确经考察教育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不再移送行政处罚,确有必要的单独开展矫治干预,并细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操标准。
江苏警官学院法学院警察法学研究所所长苏艺副教授认为,应梳理专票、普票界分的理论分歧,构建刑事非法性、行政违法性、行政处罚性三阶判断框架,统一同类案件处理标准,同时常态化开展税检联动研讨,防范刑事轻罚、行政重罚的处罚倒挂现象。
第一阶段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王腾副教授、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王丽淋执行主任进行精彩与谈。
第二阶段由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沈世娟教授、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卫国主任联合主持。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焦明月研究生在汇报中认为,应立足法秩序统一原理,确立合法前置行为效力传递规则,明确民事侵权仅是刑事犯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搭建跨部门证据流转共享平台,依托专业审判团队实现民行刑规则分工协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传统先刑后民模式周期长、被害人财产救济滞后,应坚持先刑后民为原则并严格限定边界,对涉案财产作类型化区分,平衡被害人财产返还需求与犯罪事实认定准确性。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焦惟奇认为,应坚持返还请求权与司法追缴权相结合的综合立场,终局生效的善意取得可以切断赃物性,并且区分财产是否终局转移,非终局转移的不法原因给付财物可纳入赃物类犯罪、侵占罪的规制范围。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晋虤律师指出,同一等级医疗事故存在有罪、无罪的裁判分歧,行政医疗鉴定意见不能直接平移作为刑事定罪依据。入罪应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义务、预见能力以及刑法层面的因果关系,恪守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
第二阶段的报告,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徐隽颖老师、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巨洋老师进行精彩与谈。
“领域法学案例研究”分论坛

“领域法学案例研究”论坛的第一阶段,由河海大学法学院晋海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谢仁海副教授联合主持。
泗洪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基于实证考察,归纳四类裁判争议,并建议对漂移致害作二元侵权属性界定且梯度化归责,围绕案由分层判断、因果关系认定、鉴定意见采信与损失计算构建统一裁判规则。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倪伯斌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第1065条适用中存在内涵模糊、前提不一、与修复费用衔接混乱等问题,应类型化界定修复方式,确立“直接修复优先、替代性修复兜底”原则,健全实质审查、公众参与和效果评估机制。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吴新全研究生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宜定性为特殊民事和解协议,司法确认属略式程序,应遵循实质尊重、公共利益最大化与类型化审查原则,按形式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三个层次设定审查标准。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晓钰律师认为,修复责任存在司法“代位”与行政“缺位”失衡、修复资金监管缺失等问题,应构建“行政主导、司法协同”的职权配置框架,确立修复优先的层级化裁判规则。
第一阶段的报告,由中国矿业大学科技与安全法律研究中心李成研究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张涛副主任进行精彩与谈。
第二阶段由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林华东教授、江苏三法(镇江)律师事务所万洪亮主任联合主持。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赵丹珺研究生认为,提示词具有独立的符号、使用与交换价值,应作为独立评价对象;其可版权性应围绕创作行为、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与文字作品类型逐层检验,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经文字作品路径获得保护。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高翔宇揭示了以“数据投毒”诱导AI“幻觉”恶意取证、批量起诉牟利的新型诉讼模式,主张民事检察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识别标准与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展全流程监督,并以检察建议推动平台算法治理。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史雅婷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诈骗已由“话术欺骗”转向“感官欺骗”,治理面临侦查取证难、法律规制滞后、跨境协作缺失等困境,应构建“技术破局、法律兜底、全球协同、社会共治”的体系化应对路径。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张家启书记员认为,刑法上的“侵入”本质是突破系统授权边界,客户端注入型抢单外挂应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本罪保护法益应向平台算法调度秩序与数据真实性延伸,并推动平台、监管与司法协同治理。
第二阶段的报告,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尚清锋副教授、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陈晓东老师进行精彩与谈。
闭幕式

闭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江雪松教授主持,他宣布参会获奖论文名单并现场颁奖。

江苏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蔡道通在闭幕式上总结,本次会议研讨既有对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制度的理论反思,也有对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写方法、类案检索参照效力、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责任适用等实践问题的实证考察,充分体现了案例法学研究连接理论与实践的鲜明特色。他期待江苏省案例法学研究会继续产出了大量立足实务、有思想深度的研究成果。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沈世娟教授作为2027年工作会议承办单位代表诚挚邀请全体与会专家、代表来年共赴常州、共襄学术盛会。
本次会议顺利完成理事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案例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组成人员,蔡道通教授连任会长。与会专家纷纷表示全力支持研究会工作进一步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