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及其学分认定与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评定与管理办法》(江大校〔2016〕492号),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毕业。2015级及以前,每位本科生必须取得1个创业课程学分和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2016级及以后,每位本科生必须取得1个创业课程学分和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可互相替换。
第三条 学院创业课程教学及学分认定根据学校统一规定执行。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由学院根据教务处确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原则与管理程序,在学校认定范围之内,制定切合本学院实际的认定标准,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四条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含校级科研立项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题。各类创新项目的学分按照项目等级确定,学分如下:
项目级别 |
国家级项目 |
省级项目 |
校级项目 |
学分 |
6 |
4 |
2 |
(二)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主办或由学校相关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组织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业实践竞赛并获奖。学分如下:
竞赛性质 |
国家一等奖、特等奖 |
国家二等奖、省级一等奖 |
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 |
省级三等奖、校一等奖 |
校级二、三等奖 |
学分 |
6 |
5 |
4 |
3 |
2 |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含会议论文)、文艺作品,出版著作等。学分如下:
类别 |
CSSCI刊物 |
核心刊物 |
一般刊物 |
学分 |
6 |
4 |
2 |
(四)获得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申请发明专利取得申请号等;注册创办公司,成功实施创业实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获得2-8不等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五)参加与法律专业有关的实践创新活动,从事暑期社会实践,支教、支边活动,赴国外交流等,形成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实践报告,取得有利于提升创业潜质的社会工作经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等,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六)参加创业实训,如参加创新创业学院、SYB培训、菁英学校等实践性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分,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七)其他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如文体等竞技类活动参照以上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八)以上若为团体项目或获奖,其中各成员获得的学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第15-18周,学生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附件1),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指导教师,集体类项目每位申请学生需单独填写申请表。若属学生自主完成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表交学业导师。
(二)指导教师(或学业导师,下同)签署意见。指导教师对学生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重点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的表现及成果作出评价,并于19周前交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院认定。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依此认定学分和评定成绩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指定专人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四)学院汇总。学期期末,各学院汇总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与认定情况,重点做好未按规定进度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的指导工作。并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2)于春季学期期初报教务处。
第六条 此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 /uploadfile/file/20170312/20170312170312401240.docx<
附件二: /uploadfile/file/20170312/2017031217042149214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