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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文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8 | 所属分类:行政发文 | 阅读次数:

江苏大学法学院文件


法字〔2019〕5号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部门:

《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大学法学院

    2019年11月18日

江苏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 18日印发  

 

江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大学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江大校【2018】308号)的精神要求,提高法学学科整体水平,推动我院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应根据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的原则,坚持择优遴选、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院法学一级学科发展需求,遴选1名学科带头人及4-6名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可以兼任一个方向带头人。

第四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学院进行初选,提出候选人名单,最终人选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确认,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

第五条 遴选条件

(一)学科(方向)带头人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勇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梯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突出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管理能力与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带领学科团队合作攻关。

(二)学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

1.具备教授职称、学术型硕士生指导资格。

2.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以遴选当年的1月1日为准)。

3.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或(2)(3)(4)中的任何2项:

1)省部级人才;(2)完成或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及以上;(3)近五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至少获省部级政府三等奖1项及以上;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被CSSCI收录的论文5篇及以上。

(二)学科方向带头人的必备条件:

1.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硕士生指导资格。

2.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以遴选当年的1月1日为准)。

3.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或(2)(3)(4)中的任何2项:

1)省部级人才;(2)完成或正在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省部项目2项及以上;(3)近五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至少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以上;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被CSSCI收录的论文3篇及以上。

第六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四年。

第七条 学院院长对学科建设负总责。学科建设实施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制,并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职责与权利

(一)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带领(方向)本学科成员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工作,提出本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总体方案;决定本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负责制定、完善本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做好学科(方向)梯队建设工作。在学院总体规划下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工作,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尽快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

(三)根据本学科(方向)国内外同领域的发展情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学科特色和新的研究方向,确保该学科形成稳定的、具有突出特色的学科研究方向。

(四)提出本学科(方向)建设项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组织实施。学科(方向)负责人拥有学科建设日常经费(如学术交流、资料费、差旅费等)使用权,报院长审批。

(五)重视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严格研究生培养环节;负责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课程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

(一)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负责对学科(方向)带头人进行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

(二)学科(方向)带头人与学院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以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结合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职责履行情况,重点考核学科梯队建设、科研业绩,以及对本学科发展的贡献等。

(三)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调整学科建设经费。对于考核结果优秀者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科(方向)带头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方向)带头人自然终止资格,学院另行组织遴选;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取消下一轮学科(方向)带头人申报资格。

第十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资格终止

(一)对于聘期内因某种原因或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可终止聘任。

(二)对于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资格:

1.因违法受到国家法律处罚,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因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3.个人学术失范,造成不良影响。

4.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学校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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