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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号文 江苏大学法学院“三06--江苏大学法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9 | 所属分类:党委发文 | 阅读次数:

 

法党字[2019]06


 

江苏大学法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江大委发〔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制定《江苏大学法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和《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江大委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法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法学院党委是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决策的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发展稳定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学院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 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 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

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重大捐赠;

(二)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党委议事规则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应严格按照《中共江苏大学法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党委每年向学校党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中共江苏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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